南華國小114學年度課程計畫已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府教課字第1140171311A號通過備查
https://eschool.hlc.edu.tw/web-set_week_ilc/rest/service/view/public/SWlYZDJjZzNUc1l0U29IT0hwa1VqQT09
一、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3月12日府政行字第1090046022號函辦理。
二、刪除第16條及第17條條文,原條文內容如下:
第 16 條 (刪除)
查閱資料應於受理申報機關 (構) 指定之場所為之,並僅得閱覽。其應遵
守事項如左:
一、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。
二、不得抄錄、攝影或影印。
三、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。
四、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。
五、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。
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,受理申報機關 (構) 應
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。
第 17 條 (刪除)
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,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。
三、詳如附件供參。
人事室 敬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