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9月21日府人訓字第1070187092號函辦理。
二、部民國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,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之規定,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,於午後10 時至翌晨6 時之時間內工作,所稱之「哺乳期間」,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,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。
三、相關來函請詳見附件供參。
人事室 敬上
花蓮縣吉安鄉南華國小
進階搜尋